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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西林白蚁 日期:2013年05月0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白蚁防治市场行为,提高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70号)、《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会员公约》等文件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广州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都要到协会进行合同备案。“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是指会员单位交清合同管理费和工程保治金,办理完整的工程合同备案手续,协会盖“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白蚁防治工程备案专用章”,方为“备案”。
第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使用由协会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合同》范本,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所签合同应保留合同范本核心条款。
第四条 合同备案的时限
一、白蚁防治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在60日内到协会办理合同备案,备案时同时交纳合同管理费和工程保治金;。
二、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合同备案的,经单位申请,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可在60日内到协会交纳合同管理费进行合同登记;
三、进行合同登记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在合同登记后90日内完成合同备案。
第五条 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白蚁防治工程保治期不少于十年。十年以内的,合同备案时同时交纳2%的合同管理费和20%的工程保治金;高于十年的,每年加收0.2%的合同管理费和2%的工程保治金。
第六条 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表》(原件);
二、《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原件);
三、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
四、《报建审核书》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办理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的程序:
一、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后按“第六条”要求向秘书处提交合同备案材料;
二、协会秘书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协会秘书处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合同发备案通知;
四、备案单位按要求缴纳合同管理费和工程保治金;
五、协会秘书处出具备案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一、签订合同的白蚁防治单位不具备资质;
二、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单价低于《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会员公约》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有违反合同范本主要条款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备案无效:
一、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备案合同外另行订立的“合同”、“协议”,有违反《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会员公约》的条款;
三、无效合同或依法被撤销的合同;
四、违犯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申请办理白蚁防治工程合同备案的会员单位,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抽检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不办理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到协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由协会出具备案变更证明。变更备案时应提交变更原因报告书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如有不符合合同备案要求的,协会责令当事企业限期改正,改正后可重新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八月一日起实施。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和二0一0年六月十日印发的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