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西林白蚁防治中心-用心为您打造美好生活,为企业和家庭提供有质量、有保障的白蚁治理服务!

经验丰富、技术为先、彻底根治、价格实惠。

省白蚁行协资质证字第:44010389号
省白蚁行业会员证字第:44010437号

400-831-3306

 020-32780494
市区30分钟免费上分勘察

白蚁新闻

联系我们

广东西林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疑似白蚁问题?我们免费勘察
30分钟快速上门
节假日正常营业
24小时服务热线:400-831-3306
24小时售后电话:020-32780494


总部地址:广州大道北凌云街11号
天河驻点:福元南路达维商务中心2304号
越秀驻点:中山六路越秀晋德汇1613室
海珠驻点:新港中路376号21C
番禺驻点:桥东路东城北街八栋3A
荔湾驻点:芳村大道中松基直街27号首层
黄埔驻点:江北中约大街三巷1号
增城驻点:新新公路长岗新村3栋首层
花都驻点:田美路18K商务大厦516室
南沙驻点:进港大道富佳商业街138号
从化驻点:新城东路66号林苑大厦7B


转发: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西林白蚁  日期:2014年08月30日

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蚁害隐患,延长房屋使用寿命,确保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白蚁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镇房屋都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实施预防处理和灭治处理;
      (三)建立防治项目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在合同包治期内免费复治;
      (四)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健全白蚁防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防止药物危害社会。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和灭治。
      第八条对白蚁预防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防治质量。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防治费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预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建立后备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用于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和灭治,并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和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1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