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西林白蚁防治中心-用心为您打造美好生活,为企业和家庭提供有质量、有保障的白蚁治理服务!

经验丰富、技术为先、彻底根治、价格实惠。

省白蚁行协资质证字第:44010389号
省白蚁行业会员证字第:44010437号

400-831-3306

 020-32780494
市区30分钟免费上分勘察

白蚁新闻

联系我们

广东西林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疑似白蚁问题?我们免费勘察
30分钟快速上门
节假日正常营业
24小时服务热线:400-831-3306
24小时售后电话:020-32780494


总部地址:广州大道北凌云街11号
天河驻点:福元南路达维商务中心2304号
越秀驻点:中山六路越秀晋德汇1613室
海珠驻点:新港中路376号21C
番禺驻点:桥东路东城北街八栋3A
荔湾驻点:芳村大道中松基直街27号首层
黄埔驻点:江北中约大街三巷1号
增城驻点:新新公路长岗新村3栋首层
花都驻点:田美路18K商务大厦516室
南沙驻点:进港大道富佳商业街138号
从化驻点:新城东路66号林苑大厦7B


转发:怀化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西林白蚁  日期:2009年04月10日

怀化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及时预防和灭治白蚁,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镇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白蚁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房屋及其附属物、建筑物的白蚁防治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

第三条 怀化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消防、房产等管理部门,白蚁防治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等都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六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白蚁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内,实行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县以上房产管理局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包治包灭期限不得低于3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市规划、消防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做好白蚁防治工作,在办理建设项目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审核审批及工程安全审核审批时,应当查验《白蚁预防合同》。对不能出示白蚁预防合同的应当将情况通报给白蚁防治单位。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经过白蚁预防和灭治的房屋,在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时,承担白蚁防治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无偿进行灭治。

第十三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房屋管理单位发现白蚁危害时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灭治,药剂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施工验收制度,定期回访与复查制度,白蚁防治工程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收费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凡在白蚁防治施工中滥收费用的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将其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作为后备基金,用于白蚁防治施工的复查、复治及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后备基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加强白蚁防治工程的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白蚁防治工程的档案资料在防治合同期限内不得销毁。

第十九条 非白蚁防治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镇范围以内的独立工矿区和农村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